《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发布
本报讯 (记者 杨晓晶)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12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2010年10月20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7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介绍,原《办法》于2010年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及201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定。为体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有关专家、机构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办法》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坚持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底线,在保障健康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公平贸易、促进产业发展;严格依法管理,按照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统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管理,注重相互衔接;突出标准科学性,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协同,强化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衔接,强调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标准的科学依据;强化风险管控,从标准立项、起草、审查、公布、跟踪评价等全过程严格管理,优化标准工作流程,严格标准审查机制,强化质量管控,明晰各方职责,防范社会风险。
《办法》包括七章,共四十五条。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办法》的调整范围、标准制定原则、各方职责等。第二章至第五章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规定。第六章规定地方标准备案要求。第七章附则。
《办法》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体工作程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工作程序执行,进口无国标食品、临时限量值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从立项、起草、审查、公布、修订和跟踪评价各环节,突出强调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依据、明确标准研制内容、严格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能力要求、优化委员会审查机制和提升审查效能等相应重点措施;增加标准实施过渡期、标准修改单等方式要求。
《办法》还规定了地方标准职责和备案要求等,明确了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衔接要求。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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